![]() |
![]() |
![]() |
![]() |
![]() |
![]() |
|
软数网球双打会则 第七章补充规则2004-09-24 00:28:21------------------------------------------------------------------------------------------------ |
|
(暂停) 第50条:比赛中允许暂停情形如下: (1)有大会(比赛主办单位)指示,而主审认可时。 (2)影响比赛进行的事故发生,经主审认可时。 (3)球员受伤生病,经主审认可时。此种暂停在同一比赛同一人,只能一次且不得超过五分钟,但实在不得已时主审与裁判长协议后得延长五分钟。 (4)向裁判长或裁判人员抗议或提出异议而主审认为有必要暂停时。 (5)除上列情形之外,主审认为必要时。〔注28〕规则第50条 A.如请求暂停,主审认为必要时,其时间以最少限度为原则。 B.球员不许请求暂停修补拍线,应准备替换的球拍。(指导) 第51条:比赛中的指导只限于换场区及将进入最后一局比赛时,但在最后一局比赛中的换场区不得指导。〔注29〕规则第51条 A. 比赛进行中教练的指导,只能在换场区及将进入最后一局比赛时指导,并无因指导而暂停的时间。球员须依照规则第16条(3)规定时间内进行。 B. 大会得在球场中设置教练席,比赛中教练指导球员即固定在教练席旁为原则,不得随球员换边移动。(停止比赛与继续比赛) 第52条: (1)因气候或其它事故,比赛必须停止或延期时,应以停止以前所有得分及局数的比数继续比赛。 (2)因比赛场地的变更或比赛日期延后时,其场区的选择,应由原来选场区者选择为原则。 〔注30〕规则第52条(2) 比赛延误而在同一天同一球场重新开始比赛时,则应与暂停以前之同样位置,开始继续再比赛。 (规则上的疑义) 第53条:有关比赛事宜如有规则以外的问题发生,而规则的适用不能解决时,应由裁判员与裁判长商量作新的决定。但如事先能预期之情况,应事先明定于〝注意事项〞。 (警告与命令退场) 第54条: (1)大会总干事认为对大会竞赛进行有不良影响时,可警告或命令该有关系者退场。 (2)被宣告退场者,即丧失大会所有一切权利。 (3)主审认为对其所执行的比赛有不良影响者,得加以警告该有关系者。(罚则) 第55条: (1)违反大会竞赛规程时,竞赛组长可以判定该一组或该队取消资格。 (2)当主审遇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得与裁判长协议以后,取消该组或该队的比赛资格或宣告对方得胜: A.球员被通告出场比赛而仍不出场比赛。 B.在团体赛里两队事先提出的相同次序名单,如果一队的球员不按照次序出场时。 C.如果球员或教练对于规则第49条(2)(3)(4)项对裁决权不满意而不服从裁判员的指示,拒绝继续比赛时。 D.球员受伤,虽经允许暂停,但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比赛时。 E.如果球员被主审警告达三次时。 (3)主审可给予球员或教练警告: A.如果违反规则第16条之(2)项及(3)项时。 B.如果违反规则第17条之(2)项时。 C.违反规则第51条时。或 D.主审以规则第54条(3)项给予警告而无视于该警告时。 〔注31〕规则第55条(1)及(2)项 A.团体比赛违反第55条(1)及(2) ((2)之D.项除外)之任何条款,球员及教练所属之球队,将被取消其资格。 B.一组或一队在竞赛进行时,被发现违反第55条(1)时该组或队将被取消资格并追溯所有先前的比赛。 C.在淘汰制中发现违反规则第55条(1)(2)任何一条,(但(2)之D.除外),即刻取消该组或该队的比赛资格。在循环制中取消资格的该组或该队,其前所有比赛均失格。 D.在淘汰制中由被取消资格之一组或一队,所击败的组或队亦不允许再复活及参赛。 E.有关第(2)D.比赛由对方获胜,但该组前获之分及局数,仍然有效。 F.第(2)E.里「警告达三次」是指所有各种警告总计达三次时。(附则) 1.本规则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2.为顾及比赛,筹办单位可订定更详细的规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