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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球员(球员行为准则) 第16条:球员需遵守下列事项: (1)使用一支球拍击球。 (2)遵照裁判员的指示进行比赛。 (3)比赛开始至终了不应中断,但换场区及进入最后一局时为预备下一局比赛,得有一分钟以内之暂停。〔注8〕规则第16条(3) 规定球员在比赛中不应中断的意思就是禁止下列的动作: A.当接发球者准备妥当,而发球者故意不发球。 B.如发球者准备发球,但接发球者不准备接发球。 C.球员故意拖延比赛的行为。 D.与搭配者连系或休息而影响比赛的进行。 E.每局结束后无法立刻准备进入下一局比赛等行为。 F.球员在比赛中修补球拍而中断比赛。 (球场礼仪) 第17条:球员应注意球场礼貌其要点如下: (1)遵守规则,有始有终进行比赛。 (2)不得过度喧哗、吼叫或有使对方不愉快的言行。〔注9〕规则第17条(1) 比赛开始与终了时球员与裁判员应互相依照裁判要领之规定行礼。
第二节 比赛 第18条: (1)比赛应以二人搭配成组为原则。 (2)以球网为界,相对的两组各占一场区,由任何一球员击球交互进行比赛。(发球与场区的选择) 第19条:球员在比赛开始前,应先作好发球或接发球及场区的选择。〔注10〕规则第19条 发球(或接发球)与场区选择的方法应依照裁判要领中规定事宜施行。 (比赛开始与结束) 第20条: (1)当主审宣告(READY)预备时,球员们应各就各位。当主审宣告(PLAY BALL)比赛开始后,即开始比赛。 (2)比赛结束时,主审应宣告比赛结束(GAME SET)。(局的胜负) 第21条:(1)一局的胜负,以先得四分者为胜,当双方各得三分时为平手(DEUCE)。 (2)平手后赢一分者为领先,连赢二分者为胜。如果领先者未能连续得下一分时,即再平手。 (3)最后一局时,以先得七分者为胜。当双方各得六分时为平手(DEUCE)。(局数与比赛的胜负) 第22条:(1)比赛以七局或九局赛为原则。但主办单位得在竞赛规程中另行规定比赛方法。 (2)七局赛的胜负以先得四局者为胜。九局赛的胜负以先得五局者为胜。〔注11〕规则第22条 主单位得在竞赛规程中另行规定比赛方法的意思,系指采用如五局赛或其它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须依照附则2之规定行之。 (发球与场区的互换) 第23条: (1)发球与接发球在每一局终了时互相交换。场区的交换则在单数局终了时行之。最后一局时每二分球换发球,最初二分球及以后每四分球换场区。 (2)如果发球或场区交换发生错误时,即在发现错误之下一球更改,其所得分数均属有效。〔注12〕规则第23条(2)及第27条(2)(4) 当第一次发球后即发现错误,而该一球是失误时,得马上更正,在此情况该发球者应从第一次发球实施。如果比赛进行中发现有错误,不得中断比赛。 (发球方及接发球方) 第24条:球员面对球网各站一边,将球发到对方发球区之一方称为发球方。接发球之一方称为接发球方。
第三节 发球(发球) 第25条:所谓发球是指发球者有意发球,使球离开手掌的瞬间到该球未落地(包括界外)前以球拍击出的瞬间为止。〔注13〕规则第25条 只能使用一手的球员,发球之抛球得以球拍代替。(球员交互发球) 第26条: (1)发球由发球方之一人实施,发球方的每位球员须轮流连续发二分球,至该局分出胜负为止。在该局中的发球顺序不得更改。 (2)当发球时除接发球者一人可进入场内外,其余球员应站在端线后方与各边线假想延长线之间,发球动作完毕后,各球员可自由变换位置。 (发球的顺序) 第27条: (1)发球应遵守下列规定: A.发球必须先从面对球网的中央标志右侧区域开始,将球击至对角的发球区内,然后再轮到左侧区域依次而行。 B.如果第一次发球失误时,得重发一次。 (2)如发球时场区顺序错误时,在发现错误的下一球即刻更正,其所得分数仍为有效。 (3)如比赛中遇重发球(LET),该发球应重发,如遇重赛球(NO COUNT)时,得从第一次发球开始。 (4)在一局之开始前由发球方之一人发球。在该局中每球员都应轮流连续发二分球。 (5)最后一局(THE FINAL GAME)须使用下面制度: A.两组(球员A、球员B、对球员C、球员D)四位球员以A、C、B、D之顺序各发二分球。 B.按原来之发球顺序、轮到发球之发球方(A、B)中之任何一人发第一、二分球。 C.接最初一分球之球员,则是第三分、第四分之发球者。最初发二分球者,即三分球之接发球者。赛完最初二分球后,交换场区,其后每四分球六换场区一次。 〔注14〕第27条(5)最后一局的发球顺序: (1)A球员发第一及第二分球。(换发球及场区) (2)C球员发第三及第四分球。(换发球) (3)B球员发第五及第六分球。(换发球及场区) (4)D球员发第七及第八分球。(换发球、顺序恢复到(1)) ※发球与接发球之顺序在该局比赛中不得更改。(发球位置) 第28条:发球位置必须于边线与中央标志的假想延长线之间,且须在端线后方行之。〔注15〕规则第28条 (1)发球者在图表里所示A及B区域内发球。A的位置发球到对方右侧发球区而B的位置则发球到对方左侧发球区。与发球之抛球有连带关系的动作如走步或跳起都必须在所规定发球位置范围内实施之。 (2)发球动作中,如仅在空间越过所规定范围,实际上脚并未踏进时,则属有效。(发球时机) 第29条:发球应在主审宣告后,并确认接发球者已准备接发球而且已具备规则第26条(2)之条件时行之。 (重发球) 第30条:重发球的情形如下: (1)如果发球违反第29条规定时。但必须由主审判定。 (2)如果发球碰到球网或网柱后,有下列情形时: A.球落到对方有效发球区。 B.落到接发球方球场或界外场地或触到裁判台、围网之前,球触到接发球方任何一人之球拍身体或衣物。 C.球尚未落到球场、球场界外或触到裁判台、围网等之前,接发球方的球拍(包括挥拍离手的球拍)身体或衣物触网、过网。 (3)如果接发球者未完成接发球以前有下列情形发生时,须由主审判定之 A.因为裁判的错误判决而中断系球。 B.由于突发事故而中断击球。 C.双方球员发生同时失分时。 (4)如果裁判在任何其它情形之下,必须有指示或有充分理由中断发球时〔注16〕规则第30条 A.关于(1)项,不论其所发的球是否有效,均重新发球。 B.(3)A.的意思就是接发球者能击还对方发球的情况而言,此情况依主审判定。 C.在(3)里〝未完成接发球以前〞是表示发球者将球离手瞬间到有效发球在第一次反弹后,未第二次落地前,以球拍击还这段时间。 D.在(3)B.里「突发事故」是指包括他球场的使用球及与比赛者无直接关系的第三者影响比赛时。如该球场使用球经第三者掷回时视同第三者的球。(发球失误) 第31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发球失误: (1)所发的球未落到有效发球区内。规则第30条(2)项之重发球除外。 (2)发球者已有发球动作,即球离开手而未将球击出。 (3)发球者发球时将两个球同时离手或球离手后球拍尚未击出该球而另一个球掉落时。 (4)发球瞬间,球拍与球有二次以上之接触时。 (5)发出的球直接触到裁判员、裁判台、附属设施、设备或搭配者的球拍、身体或衣物。 (6)所发的球碰到球网或网柱后,球尚未落到球场或球场外之前,触到发球方的球拍,身体或衣物。 (7)所发的球碰到球网或网柱后,球尚未落入球场,球场外,裁判台、围网等之前,发球方的球拍(包括离手的球拍)或身体或衣物触网或过网时。 (8)违反规则第28条规定时。〔注17〕规则第31条 A.(2)情形是包括发球者未击中球时。 B.关于(3)之情形其发球为失误,如果放在裤袋中的球掉落时不在此限。(两次失误) 第32条:第一次,第二次发球连续失误时称为两次失误。此时发球方应失一分。
第四节 接发球(接发球) 第33条:接发球是将有效发球第在第一次反弹后未第二次落地前以球拍击还之意。(接发球顺序) 第34条:接发球顺序如下: (1)接发球者在右或左发球区接发球,同一局中不得更换接发球顺序。 (2)接发球必须从右发球区开始,然后左右交互与搭配者轮流接发球。(接发球者之失分) 第35条:接发球有下列情形应失一分: (1)接发球者不能将有效之发球击还对方场区内时。 (2)发球未落地之前,球触到接发球方任何一人之球拍,身体或衣物时。 (3)有效发球在第二次落地前球触到接发球者搭配的球拍,身体或衣物。 (4)被发现违反规则第34条第(1)项规定时,但只限于该分。(有效球之判定) 第36条: (1)界内球或界外球以球的落点判定之。 (2)凡触到白线的球皆以界内球论。(比赛进行中的失分) 第37条:有下列情形者,应失一分: (1)击球未直接过网时,但规则第30条(2)条(1)及38条(1)(2)之情形不在此限。 (2)所打之球落在界外时或直接触到裁判员,裁判台,附设器材、设施,搭配者球拍,身体、衣物时,但规则第31条(1)不在此限。 (3)球在第二次落地前,来不及以球拍有效击还对方场区时,(包括因球触到裁判员、裁判台,附设器材、设施等) (4)球触到球员身体或衣物时,但规则第30条(2)B2及第31条(5)(6)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5)球拍、身体或衣物触到球网或网柱或越过球网(包括球网之假想延长线),但由于击球之挥拍惯性顺势过网或网柱未造成妨害对方或规则第30条(2)项C.及第31条(7)情形者,则不在此限。 (6)球拍、身体或衣物触到对方球场时。 (7)球拍、身体或衣物触到裁判员、裁判台或对方球员之球拍、身体或衣物时。 (8)击球时球拍与球造成连击或球在球拍上有停留状态时,但规则第31条(4)则不在此限。 (9)以离手的球拍击球时。 (10)如球触到球场内之另一个球(该场使用球)或落在场地上的球员掉落之帽子、毛巾而无法有效还击时。 (11)如球拍、帽子、毛巾或任何东西离开了球员而直接触到球网,网柱、裁判员,裁判台或对方球员的球拍、身体或衣物或进入对方场区时。包括球拍一旦落地后再触到在内。 (12)除接发球者外,其余球员在未完成发球前进入场区或逾越边线假想延长线时。 (13)造成妨碍情况时。〔注18〕规则第37条 A.上列各项所指的裁判员及裁判台是指该场地的裁判员及裁判台。 B.因球碰网或风吹使球网鼓起,球员因此触网或球拍空挥而过网时,应适用于本规则(5)而失分。 C.如果击球球员因击球惯性顺势超越球网假想延长线而进入对方界外空地,不算失分否则均为失分。但进入对方场区内时,任何情况均为失分(妨碍)。 D.第(10)所指〝球场内的另一球〞(该场比赛使用球)包括比赛中该球在另一场区,由于风吹到不同场区时的情况。但主审认为球员是有意将该球移动到对方场区时即可视为妨碍。 E.有关发球及接发球的失分。请看规则第32条及第35条。 F.球员为了将落在球场内或界外区的帽子、毛巾或任何东西以球拍、手或脚抛远时,因而直接触到裁判员、裁判台或球网时,适用于(11)而失分(但球不在此限)。 (比赛进行中的有效还击球之特例) 第38条:比赛进行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有效还击。 (1)球虽碰到球网或网柱而进入对方场区时,但规则第30条(2)A.不在此限。 (2)球绕过网柱外侧或触到网柱外侧而落到对方场区时。 (3)在本场区第一次反弹之球碰到球网或网柱,在第二次落地前击还对方场区时。 (4)如球碰到落在场区内的帽子、毛巾或另外一个球仍然能有效击还时。(重赛球) 第39条:除了规则第30条之规定外,在比赛进行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赛球: (1)因裁判员的判定错误,以致比赛中断时;但应依主审之判定行之。 (2)因突发事故发生而击球受到妨碍时,但应依主审之判定行之。 (3)因双方同时发生失分情况时,但应依主审的判定行之。 (4)主审因特别理由认为必要时。〔注19〕规则第39条 A.(1)是指球员可以击球的情况下,因裁判员的错误判定而使比赛因而中断,不论裁判员已做任何判定,该球很明显为决定性的状态,主审得更正其判定,其情形应由主审判断之。 B.至于(2)〝因突发事故发生〞请看〔注16〕之C.。 C.比赛进行中发现使用非指定球,应从下一球起更正,其以前所得分数均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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