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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本规则的目的为规定软式网球比赛所需的必要事项。 第2条:本规则的术语等列于附录(1)及(2)(3)。
第二章 网球场
第一节 网球场 第3条:网球场由球场、球场界外空地、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组成,期使比赛能顺利进行。〔注1〕规则第3条: A.固定设备指网柱及裁判台。 B.附属设施指后面及旁边的围网、观众席、厕所、仓库、选手休息室、压土机、旗竿、记分板、选手席、饮水设备、洗涤设备等等。
第二节 球场(球场) 第4条: (1)场为平坦的长方形。以端线及边线外缘为界所区划之空地、球场中央以球网为界。 (2)球场之界线以白色为原则,宽度以5公分至6公分为度。 (3)为考虑排水起见,球场之倾斜度自中央线XY(XY线于规则5图表里所示)至端线不得超过10公分。(球场区划) 第5条:球场的图表及大小应是:
界线名称 区划符号 长 度 (SYMBOL) (LENGTH) 边线 AC,BD 23.77M 端线 AB,CD 10.97M 发球区边线 EG,FH 12.80M 发球区端线 EF,GH 8.23M 发球区中线 MN 2.80M 中央标志 R.S 0.15M 〔注2〕规则第5条 A.发球区中线与中央标志的连结线为球场之纵的中央线。球网线XY为横的中央线(这中央线XY把AC,EG,MN,GH,BD等线划分为二等分) B.中央标志是端线外缘向内画长15公分的短线。(球场的表面) 第6条:球场为黏土球场或其它质料的球场均可。
第三节 球场界外的空地(球场界外的空地) 第7条: (1)场界外的空地必须是球场外周围空地,而且与球场同样的平坦四周围用围网围住,并且不妨碍比赛为原则。 (2)场界外的空地,端线后方应有8公尺以上,边线外应有6公尺以上为原则。 (3)在两面或更多面球场并排时,球场边线与边线之间应有5公尺以上的宽度为原则。 第四节 固定设备(网柱) 第8条:标准的网柱应是木制或金属制品,木柱为正方形每边12公分。金属网柱应是圆形直径7.5公分。〔注3〕规则第8条 卷网器及网柱的其它附属物应被视为网柱的一部分。(网柱的位置) 第9条:(1)网柱的位置应垂直图定于两边线的中央之外侧,而两柱与边线之距离应相同。 (2)两柱之间的距离(包括柱宽)为12公尺80公分,而每柱之高度为1公尺6公分。(裁判台) 第10条:裁判台之座位高度应为1公尺50公分,并且与网柱相隔60公分。〔注4〕 规则第10条 裁判台离网柱60公分,意思是指裁判台座位以下最靠近网柱部分之水平距离6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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