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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及地点: 2004年8月1日至2日在上海体院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男子双打、女子双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混合双打。 三、参加单位: 各省、市、自治区、院校及单位代表队。 四、参加办法: (一)参赛资格: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 (二)每单位可报男、女各1队参赛,人数不限。 (三)每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每队1名教练员)。 (四)双打比赛按实际参赛人数配对报名参赛。 (五)单打比赛按报名名单人数为准参赛。 (六)各单位必须于赛前30天将报名单(须盖有公章),分别寄送国家体育总局网球运动管理中心软网部和承办单位。 (七)各单位应于比赛前2天到承办单位报到,提前报到和超编人员经费自理。 (八)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出生证明的复印件,年龄不符者不予参赛。 五、竞赛办法: (一)双打、混合双打比赛: 不设种子。第一阶段分4组进行单循环赛,第二阶段取小组第一名进行淘汰赛决出前4名。取小组第2名进行淘汰赛,决出5至8名。 (二)单打比赛: 根据报名参加单打比赛的运动员人数确定比赛办法。 (三)单打比赛不设种子,一律采用抽签办法决定对阵位置。 (四)双打比赛采用9局5胜制,单打比赛采用7局4胜制。 (五)循环赛决定名次办法:各人(对)每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为0分,比赛者以积分多少决定名次。如遇两人(对)积分相等,胜者名次靠前,如遇三人(对)或三个人(对)以上积分相等,则按在本组比赛中的净胜场,局、分数的多少决定名次,如分数相等,则加赛决定名次。 六、竞赛规程: 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软式网球竞赛规则。 七、比赛用球,拍与服装: 比赛用球待定,各队球拍自备,运动员上场服装,上身为短袖衫,下身为短裤(女子为短裙)。 八、奖励办法: 比赛双打、混双及单打前三名发奖牌及证书,四至六名发证书。 九、弃权: (一)凡报名抽签后未经裁判长同意弃权者,该报名单位应在比赛结束前向赛区交纳比赛经费(按竞赛经费标准),并罚款200元交国家体育总局网球运动管理中心。赛区组委会赛后将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网球运动管理中心。 (二)因伤病不能比赛,需有大会医生证明,如需恢复比赛,亦需大会医生证明,并取得裁判长批准。 十、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一)正、副裁判长及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派。 (二)裁判员由中国软式网球协会委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解决。裁判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 十一、大会负责各参赛队规定人员住宿费,其他费用由各参赛队承担。 十二、本规程的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二、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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